景德镇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
景学院党发【2014】28号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,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0〕32号)、教育部《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》(教财〔2011〕2号)和《景德镇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纪检监察审计室、组织部、人事处和财务处,如工作需要,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。
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校长或由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,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,因工作需要,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及其成员参加。
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办公地点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室。办公室设主任一名,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组织部工作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学校审计工作,交流和通报审计情况,研究、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。
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审计工作。同时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。
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重点在组织实施审计,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违反党纪、政纪等问题,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,移交相关部门处理;
组织、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重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,正确使用审计结果;
财务部门重点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收集与审计有关的资料,并针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,组织、指导完善财务制度、规范财务管理。
第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全校工作会议。全校工作会议的会议代表为各部门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各党总支(直属支部)纪检委员等。必要时,可特邀监察员、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。
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,每次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、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,规范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22日起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。
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
2014年10月20日